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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307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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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3-07-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30707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當著作完成創作時就享有著作權,並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因此貴公司之出版品不論有無記載「A期刊為B學/協會版權所有」字樣,皆不影響著作權之有無,另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語。二、次按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因此,貴公司亦可於A期刊上標明B學/協會之全稱,即可推定B學/協會為A期刊之著作財產權人,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300 著作權法第13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發布日期:103-07-07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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