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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0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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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4-04-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416
令函要旨: 一、據瞭解凡搭載Android系統之產品須經Google相容性認證(Compatibility Test Suite),如欲於產品預先安裝Google Play Store、Gmail、Google Map、YouTube、Google Calendar、Google Talk等應用程式服務(簡稱GMS),必須另向Google申請授權及支付權利金,合先說明。二、所詢數位智能機上盒直接預裝YouTube、影音播放軟體等APP程式一節,若係未經權利人之同意,除似有違反授權契約之虞外,又權利人如已於Android系統建置能產生保護其著作之功能以有效限制或禁止他人擅自接觸或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貴公司對該措施進行破解、破壞或規避後,自行或由客戶下載安裝YouTube、影音播放軟體等APP程式,則可能另違反構成著作權法第80條之2,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104-04-1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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