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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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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5-02-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202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存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所詢截取清明上河圖內容重新繪製熊熊上河圖一節,由於清明上河圖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二、另清明上河圖經查係屬國立故宮博物院所館藏之古物,則對該古物之利用,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因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請參閱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洽故宮進一步瞭解。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42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4200 著作權法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發布日期:105-02-02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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