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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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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8-05-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502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所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係指依大學法、師範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幼稚教育法及私立學校法等所設立之各級學校(本局民國100年6月23日電子郵件1000623a解釋參照),所詢依相關條例、法規設立之「社區大學」,係針對廣泛之社會大眾提供進修課程,是否為教育體系下所設各級學校,請另向教育部洽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108-05-02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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