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81219
| 令函日期: | 10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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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81219 |
| 令函要旨: |
一、據了解,所謂同人,係指有相同習慣、興趣、志向的人們、同好,亦被廣泛用於指代愛好者用特定文學、動漫、電影、遊戲作品中人物創作、情節與原作無關的文學或美術作品,在日本同人作品因會帶動原著作之銷售,故該國著作權人似有容忍未取得授權而重製或改作之同人作品情形,惟並不代表在該國同人創作係不侵害著作權;至於我國,依著作權法規定據他人著作而另行創作之同人作品,可能會涉及原著作之重製與改作,除有著作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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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0600 | 著作權法第6條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108-12-19
- 更新日期: 114-11-1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