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91120b
| 令函日期: | 10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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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1120b |
| 令函要旨: |
您好!您來信所詢造型師利用攝影師所拍攝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系爭照片是否屬共同著作?等節,說明如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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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109-11-20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