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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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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09-1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1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學位論文係由實際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關於研究生之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判斷原則如下:

(一) 如指導教授僅為提供觀念之指導或相關修正意見,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因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如以具體文字表達的文章等語文著作),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操作方法等,因教授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故研究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指導教授無法於事後主張為共同著作人,亦不得共同掛名為著作人。

(二) 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即有實際參與撰寫部分文字內容)而與研究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該論文性質上為多數人之「共同著作」(請參考本法第8條),研究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則就該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行使(例如重製或改作該文章),應取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請參考本法第40條之1)。

二、 綜上所述,本局所撰之「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仍可參考,貴校亦可參考本局局網「有關學生在學期間完成報告著作權歸屬之說明」之相關資訊。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800 著作權法第8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4001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

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發布日期:109-11-26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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