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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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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0-07-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5
令函要旨:

書名、電影之標題名稱通常因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標語或通用之符號、名詞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參照),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本局電子郵件1060616參照)。如您僅使用相同的書名、電影名稱作為頻道名稱,頻道內容為原創而未利用到該書或電影之內容,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0-07-05
  • 更新日期: 114-11-1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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