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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17
令函日期: | 11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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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917 |
令函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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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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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000 | 著作權法第50條 |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300 | 著作權法第63條 |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 發布日期:110-09-17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