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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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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2-08-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804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所詢民眾為教學、研究目的欲使用機關出版品,可否依著作權法第50條及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逕行利用貴機關之出版品一節,本局已發布多則解釋在案,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00720b,如實際個案符合著作權法第50條、第52條等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無庸取得機關授權。

二、  至民眾之利用如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範,是否仍須告知貴機關而須公文書往返一節,則可由貴機關自行決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112-08-04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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