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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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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3-06-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621
令函要旨:

一、「北投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等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 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

 二、因「北投圖書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外觀屬於本法第58條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除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為辦理郵展, 擬以北投圖書館及台北流行音樂中心之建築物外觀製作風景郵戳,置於各地支局內使用,仍屬本法第58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疇,尚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本局電子郵件1120420參照)。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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