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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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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1-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123
令函要旨:

一、 圖片、照片、簡報模板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自創作完成時起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商業、非商業;是否須註明出處)等係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合先說明。

二、 所詢自Vecteezy或Microsoft等網路來源取得照片及簡報模板利用,應如何標註出處,屬於所利用圖片、模板等資料來源之相關授權條款解釋問題,如有疑義,建議您至各該網站查詢相關說明或連繫網站業者釐清,以避免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4-01-23
  • 更新日期: 114-04-28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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