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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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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4-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424
令函要旨:

所詢碑文是否為著作權之標的,答復如下:

所詢「抗日戰爭勝利暨臺灣光復紀念碑」之碑文,經查係於民國100年完成,如當時係由政府聘請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所籌撰,似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故該碑文符合「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您欲利用上述碑文,仍請逕洽管理單位台北市中山堂洽詢相關授權事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4-04-24
  • 更新日期: 114-07-02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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