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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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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6-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617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所詢學者提出之「心理安全感」、「成長型心態」等專有名詞,通常因文句過短而缺乏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單純之名詞等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故依您來信所述利用專有名詞造句於Line貼圖販售,依上述說明,原則上並無侵害著作權法之疑慮(本局電子郵件1140304參照)。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專有名詞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4-06-17
  • 更新日期: 114-07-2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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