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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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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7-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702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的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及利用是否涉著作權侵害等情事,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是以若於我國境內利用中國大陸之著作,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先予說明。

二、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及其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所詢北宋時代之畫作「千里江山圖」,由於該古畫已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至於北京故宮網站上所翻拍已不受著作權保護古畫之圖檔,如僅係單純重現古畫之內容,則僅係該等古畫之「重製物」,並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本局電子郵件1140313參照),則您下載、翻印該等圖檔之利用行為,亦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114-07-02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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