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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703
令函日期: | 11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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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703 |
令函要旨: |
有關詢問新臺幣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本局歷次函釋(90年3月15日智著字第09000011490號函、電子郵件1090921及電子郵件1101217),有關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所發行之新臺幣,如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如您欲進一步確認,建議可逕洽中央銀行。 二、惟須注意者,新臺幣紙幣固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然新臺幣上所利用之圖案,如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美術著作),並不因其被利用成為「公文」而喪失該著作本身之著作財產權,亦即該圖案只有在成為公文之整體呈現時,始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一般人如欲單獨利用該圖案本身時,仍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情形多有差異,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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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4-07-03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