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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7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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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725b
令函要旨:

一、月曆上的照片、圖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美術著作,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且應注意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先予敘明。

二、所詢為籌辦畫展,在印有他人著作之月曆上面作畫,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一節,若僅是單純將該等月曆紙作為畫紙另行作畫,而未就月曆紙上之美術、攝影著作予以改作(就原著作投入創意另行創作),尚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則通常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若您係就月曆上他人之原著作投入創意另為創作,則有可能涉及「改作」之著作利用行為,須符合本法合理使用規定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為合法。此外,如修改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則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中「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侵害,不論係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皆有民、刑事責任(詳請參考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併予說明。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相關法律,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5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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