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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729
令函日期: | 114-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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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729 |
令函要旨: |
您的創作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庸辦理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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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114-07-29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