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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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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7-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729
令函要旨:

您的創作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庸辦理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114-07-29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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