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1410008820號
令函日期: | 114-08-01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4100088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再次函詢著作權法第56條第1項適用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三、至於電視台因後續將節目另作他用(例如上傳網路平台),則先前之原錄製行為是否仍可主張本法第56條第1項之合理使用?如電視台行為時即有將暫時性錄製物另作他用之意圖,恐影響上述合理使用之適用,如發生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4-08-01
- 更新日期: 114-08-0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