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智著字第11410012460號

字型大小:
令函日期: 114-07-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4100124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詢問之著作權疑義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4年7月11日114年
◯◯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請參考同法第37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授權範圍疑義與契約書中「獨家專屬授權」係屬何種授權?授權範圍為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建議貴公司可逕洽主張權利者釐清,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意見。
三、另所詢上述著作權之授權等私權爭議,除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外,建議貴公司亦可考慮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114-07-22
  • 更新日期: 114-08-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4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