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0801b

字型大小:
令函日期: 114-08-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801b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將畫家郭雪湖之作品作成數位檔案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來信所詢畫家郭雪湖之畫作,具有「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其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貴單位欲將上述作品製作單純重現內容之數位檔案,係屬「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不會因而產生新的著作;另若將該等數位檔案(即美術著作之重製物)傳送至可公開查閱之網路資料庫,則屬「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無論是重製或公開傳輸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第26條之1規定),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其著作權之疑慮。

三、又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經查畫家郭雪湖已於2012年逝世,惟其著作財產權仍在保護期間內,利用前應先經繼承其著作財產權之人同意或授權,且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

四、至所詢提供數位檔案之機關得否要求標註著作來源一事,尚與著作權法無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發布日期:114-08-01
  • 更新日期: 114-09-04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