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40822b
令函日期: | 114-08-2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822b |
令函要旨: |
一、動畫人物圖案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將動畫人物圖案印製於商品販售並拍攝商品照上傳網站,會涉及「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有發現相關上述侵權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詳情請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諮詢電話:0800-016597)。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且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
- 發布日期:114-08-22
- 更新日期: 114-09-04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