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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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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09-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0909
令函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依本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第10條規定參照);又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著作人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復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故我國人民的著作在其他會員國國家亦受該國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國人之著作欲在其他國家主張著作權,應適用該國著作權法規定,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歌詞、歌曲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114-09-09
  • 更新日期: 114-10-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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