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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0925
令函日期: | 114-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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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0925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貴校實習生於某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習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應如何約定一事,謹就您來信提及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部分,分別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契約有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即由雇主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又所謂於職務上之著作,需以工作性質實際判斷(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費所完成),先予敘明。 (二)貴校實習生在某中央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實習工作期間所完成之著作,如屬於前述職務上之著作,則應由實習生與該財團法人間依前述規定,約定著作權歸屬,如該財團法人要求貴校代實習學生簽訂之實習合約中約定與實習生之著作權歸屬,恐易生爭議,建議貴校逕向該財團法人釐清。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實習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之約定,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營業秘密部分: (一)按營業秘密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本文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 (二)依上開規定,法人機構、大學、實習生,得就實習期間之營業秘密歸屬,予以約定;如未約定,則依個案事實適用上開規定,認定營業秘密之歸屬。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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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114-09-25
- 更新日期: 114-10-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