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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01
| 令函日期: | 11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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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001 |
| 令函要旨: |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依前述規定,所詢法院之判決書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因此,來信指出某網站未經授權而轉載法院判決書等行為,尚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4-10-01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