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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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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0-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001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復按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依前述規定,所詢法院之判決書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得自由利用。因此,來信指出某網站未經授權而轉載法院判決書等行為,尚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4-10-01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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