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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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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0-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016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所以聖修伯里(1900-1944)創作之《小王子》原始小說及圖文,在著作權部分,依上述規定,因作者過世已逾50年,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在我國已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任何人在我國境內均得自由利用(本局電子郵件1130312c說明一參照)。

二、至所詢法國小王子官方表示使用小王子圖像需要授權方可使用,是否涉及商標權之問題,本局於前揭電子郵件1130312c之說明二亦有說明,敬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114-10-16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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