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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17
| 令函日期: | 114-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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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017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陳情您的書法創作未受到保護一事,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書法創作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先予說明。 二、又因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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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