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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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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0-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022b
令函要旨:

一、動漫人物之角色造型,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就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合法利用。復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概念與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合先敘明。

二、惟有關您所詢問參考動漫主角格子外衣樣式,另行改變配色後繪製於自創角色身上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僅運用相同概念另行創作,而未利用(重製、改作)到他人著作之表達形式?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無法一概而論(本局電子郵件1100911參照)。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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