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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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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0-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028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手作編織商品登記著作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方屬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手作編織商品若係僅具實用性之物品,因不符合上述要件,並非著作,不受本法之保護。而製造或設計產品之過程中,如有著作產生,例如產品上的圖案等,若符合上述要件,則該圖係屬著作,受本法之保護,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毋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惟著作權人須對自身創作之部分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構思歷程、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標的?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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