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1030
| 令函日期: | 114-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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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030 |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電子遊戲之「圖案」、「圖型」及「音樂」,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即分別屬受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與音樂著作(含詞、曲),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庸辦理著作權登記。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於提起司法訴訟時,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二、再者,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惟如符合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即屬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依當事人雙方約定,未約定時則依上述各該條文規定決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至所詢音樂係委託專業公司創作,若該公司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該公司之受雇或受聘人,通常情形係先由該公司與其受雇或受聘人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貴公司欲取得該音樂之著作財產權,須另依本法第36條或37條規定自該專業公司或其受雇人、受聘人(視其約定由誰取得著作財產權),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貴公司利用,建議貴公司應先行釐清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以避免爭議。 三、又著作權人對於他人未經同意利用其著作之行為(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該他人即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此時著作權人即可透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與著作權人或利用人是否簽署智慧財產權切結書無涉。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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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 114-11-0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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