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41103
| 令函日期: | 114-11-03 |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103 |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在threads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 二、來信所述他人未經您授權,擅自將您的文章截圖,發表至其他公眾帳號之行為,且未註明出處,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如您發現他人涉有侵害您的著作權情事,建議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詳情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了解(諮詢電話0800-016597)。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文章是否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114-11-03
- 更新日期: 114-12-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