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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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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1-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119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所詢公司A已解散,先前貴公司與公司A所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一事,經查,依公司法規定,如公司具解散事由經廢止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該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中仍視同存續,於清算程序終止時始歸消滅,而公司清算終結時將由清算結果之繼受人承受一切權利義務。是以,縱公司A已解散,如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公司A之法人格仍存續,自不影響該公司先前簽訂契約之效力。

二、 由於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則公司A與原權利人之授權範圍為何?公司A可否轉授權予第三人?以及公司A與貴公司簽訂之授權契約,公司A有無授權貴公司轉授權予第三人之權利等情,建議應予釐清,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此涉及民法及契約條款之適用及解釋,尚不涉著作權問題,建議貴公司諮詢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律師等民事專業人員意見。

三、 另來信提及之本局電子郵件941011,係針對該個案情形之回應說明,與貴公司所詢情形有別,尚難比附援引,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114-11-19
  • 更新日期: 114-12-05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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