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1205
| 令函日期: | 114-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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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205 |
| 令函要旨: |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所詢1904年逝世之德弗札克(Antonín Dvořák)之音樂著作(曲),以及「生日快樂歌」(原文歌曲),均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故任何人皆可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本局電子郵件1140211及1051122參照)。 二、至所詢「生日快樂歌」之音樂標題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按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程度)。另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故「祝你生日快樂(happy birthday to you)」之標題本身或因屬於單句或短語,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因屬標語或通用之符號、名詞等本法第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無法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故任何人亦得自由利用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詞、曲是否得享有著作權?是否已屆存續期間?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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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4-12-05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