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1218
| 令函日期: | 1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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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218 |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歌曲來源查詢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音檔、CD)。倘欲利用之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音樂著作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參照本法第30條、第34條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先予說明。 二、所詢「can we live in a fairytale before sunrise OST」歌曲,經查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尚無相關權利資訊。因「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是我國目前唯一加入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集管團體,且MÜST已與海外多國(地區)姊妹協會簽訂互惠協議,因此,MÜST可代其姊妹協會國家之集管團體就所管理之著作,在我國進行公開演出等之授權,故建議您可聯繫該會(電話:(02)2511-0869)洽詢。 三、又如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每件著作申請規費新臺幣5,000元),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中「申請須知」分類之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標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何?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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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01003400 | 著作權法第34條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 發布日期:114-12-18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