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41223
| 令函日期: | 114-12-19 |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223 |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他人於不特定人得出入洽公之辦公室,播放流行音樂之行為,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 如僅單純透過電腦、手機播放音樂電台線上同步廣播之音樂: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外接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手機等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時,則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二) 播放網路上互動式之音樂 (例如:KKBOX、Spotify、 Apple Music):不論有無加裝擴音器,皆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 二、如有上述之「公開演出」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有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四、又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 01000300 | 著作權法第3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
- 發布日期:114-12-19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