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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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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2-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224
令函要旨:

一、農業部出版品之圖像、圖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即係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來信所詢,貴公司請農業部授權圖像,農業部表示並無權利授權,惟該部網站之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提及該網站資料可供民眾使用,故來信確認是否可利用一節,查農業部網站前述開放宣告二、其相關事項說明(三)規定,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不在該宣告授權範圍之內,故有關貴公司就所欲利用之各該著作之著作權是否仍歸屬作者,而不在資料開放授權範圍內,建議洽詢農業部釐清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再行利用。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之歸屬,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4-12-24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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