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141224
| 令函日期: | 114-12-24 |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41224 |
| 令函要旨: |
一、農業部出版品之圖像、圖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即係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來信所詢,貴公司請農業部授權圖像,農業部表示並無權利授權,惟該部網站之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提及該網站資料可供民眾使用,故來信確認是否可利用一節,查農業部網站前述開放宣告二、其相關事項說明(三)規定,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不在該宣告授權範圍之內,故有關貴公司就所欲利用之各該著作之著作權是否仍歸屬作者,而不在資料開放授權範圍內,建議洽詢農業部釐清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再行利用。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之歸屬,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4-12-24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