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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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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4-12-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41226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欲使用純純演唱之「望春風」歌曲作為期末拍攝作業之作品之配樂一事,涉及「重製」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音檔)之利用行為,如未來欲將作品上架至網路平台,則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因重製及公開傳輸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有關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經查「望春風」係由鄧雨賢 (生卒年代1906年-1944年) 作曲、李臨秋 (生卒年代1909年-1979年) 作詞,依本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故「望春風」之「曲」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詞」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又經查詢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及各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資料庫,「望春風」之「詞」係由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管理公開傳輸權,建議您可向ACMA詢問公開傳輸授權事宜(電話:02-2726-0289);至於重製權部分,因ACMA並未管理重製權,建議您可透過ACMA聯繫著作財產權人洽談重製之授權事宜。

(二)錄音著作:如您欲使用之錄音著作為純純於1930年代錄製發行之唱片版本,依本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純純演唱之唱片版本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亦可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無須 再取得授權或同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4-12-26
  • 更新日期: 115-01-09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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