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50116c
| 令函日期: | 11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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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116c |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亦即各級學校教師為辦理考試需要,得適用該條規定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文章、繪畫、照片、圖表或其他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供編製試題之用;惟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屬試題,考量其創作目的原即在供考試之用,為避免對著作人之權利過度限制,爰設但書排除之,先予說明(本局電子郵件930929參照)。 二、來信所詢學校教師為段考出題之需欲利用出版社市售試題(下稱市售試題)一節,分為兩情形說明: (一)如該等市售試題內容為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如單純蒐集依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辦之歷屆試題),則該等試題非屬著作權保護標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本局電子郵件1121130參照)。 (二)如該等市售試題內容係屬出版社自行編寫而成,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若教師重製該等試題於編製學校考試試題用,自不符合上揭本法第54條規定,建議取得該出版社(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否則恐有構成侵權之虞。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出版社市售試題是否屬上述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個案之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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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5400 | 著作權法第5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
|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5-01-16
- 更新日期: 115-02-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