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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500003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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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1-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5000034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客運業者於車上平板顯示器提供YouTube供乘客使用是否侵犯公播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5年1月22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所詢於客運車上每個座位安裝平板顯示器,供乘客自行連網至YouTube網站觀看影音節目,或透過貴公司於平板顯示器上預設之超連結網址收看數位新聞台一事,如貴公司未將影音內容予以下載重製,僅供個別乘客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視或收聽,亦無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其播送效果,則不會涉及著作的利用行為,原則上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明知所提供連結之節目內容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例如盜版電影網站),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併予提醒。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局「遊覽車上收聽廣播、音樂、播放電視、影片所涉著作權問題」、本局電子郵件1100324及107年12月7日智著字第10700081250號函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5-01-23
  • 更新日期: 115-02-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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