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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225
| 令函日期: | 115-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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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225 |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與德國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所詢歌曲若為德國之著作,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來信所詢欲使用前述歌曲作為配樂製成影片並將其上傳至網路平台上供民眾觀賞,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先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二、所詢歌曲如何取得授權一事,建議您可先至本局網站「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歌曲相關權利資訊,至於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部分:「重製」授權,可逕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或先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 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 2511-0869)詢問重製權的授權資訊;至於「公開傳輸」授權,因MÜ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可洽MÜST詢問授權事宜。若MÜST未管理該首歌曲,則請逕洽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或所代理之音樂出版、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二)錄音著作部分:「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可洽所詢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查詢歌曲相關權利資訊。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2-25
- 更新日期: 115-03-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