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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226
| 令函日期: | 115-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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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226 |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方屬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毛線編織包袋若係僅具實用性之物品,因不符合上述要件,並非著作,不受本法之保護。另按物品之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如屬於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可以申請設計專利。所詢他人製作相同之編織包袋是否構成專利權之侵害,涉及您的作品是否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問題,如欲詢問,請電洽專利諮詢專線(02)2376-3899。 二、須提醒注意者,所詢之實用性物品中,如有著作產生,例如包袋上的圖案等,若符合上述要件,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等圖案本身,仍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受本法之保護;他人如製作一模一樣圖案之編織包袋成品擺攤販售,可能涉及「重製」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另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而來信提及之編織針法、針數等,屬於本法所稱之「概念、操作方法」之範疇,非屬本法之保護範圍。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包袋圖案是否為本法保護標的?他人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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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115-02-26
- 更新日期: 115-03-11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