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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府詢問為公益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行為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5年0月00日府社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
二、所詢社區發展協會為公益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行為之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究應適用本局112年0月00日智著字第0000000000號函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或適用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14
年12月23日公告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所示金額付費一事,說明如下:
(一)按本局111年8月2日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係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日起三年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參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6項規定)。
(二)由於前揭共同使用報酬率自112年1月1日迄今已屆滿3年,MÜST等3家音樂集管團體業於114年12月23日公告由3家集管團體協商訂定之新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於公告30日後即115年1月23日生效(參照集管條例第30條第2項、第4項、第24條第6項規定)。
(三)所詢究竟適用何種費率一事,因MÜST公告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將於115年1月23日生效實施,於生效日前,本局原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仍為有效,利用人於上述期限前申請共同使用報酬率者,仍可依本局原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洽MÜST辦理授權。
三、所詢單一窗口一事,不論本局原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抑或MÜST等3家音樂集管團體於114年12月23日公告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皆由MÜST擔任單一窗口,故貴府轄下社區發展協會如欲取得授權,仍可洽MÜST辦理。
四、如利用人對集管團體新公告之共同使用報酬率有異議,得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審議。又申請審議後至本局作成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可依集管條例第26條第1項之規定,按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即本局111年8月2日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洽MÜST給付暫付款,利用人於給付暫付款後即得依同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合法利用3家集管團體之音樂著作,而免除民、刑事責任,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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