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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324
| 令函日期: | 115-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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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324 |
| 令函要旨: |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文字或語句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標語及通用之名詞),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能利用。 二、來信所詢「政府應多花一些心思在解決物價高漲上」等短句文字如欠缺原創性或創作性或屬不受本法保護之標語等,則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電子郵件1120802b解釋參照)。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特定語句是否不具「原創性」、「創作性」而不屬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115-03-24
- 更新日期: 115-04-17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