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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402
| 令函日期: | 115-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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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50402 |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書籍創作內容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先予說明。 二、又因著作權屬私權,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上、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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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115-04-02
- 更新日期: 115-05-12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