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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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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4-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421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集管團體提起刑事告訴之相關疑義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9條規定,集管團體執行業務時,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惟刑事部分因涉及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為求慎重,爰於同條但書明定以集管團體受「專屬授權」或「信託讓與」者為限,始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刑事訴追。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先予敘明。

二、有關集管團體於個案中可否提起合法告訴?究係基於執行集管業務而依集管條例規定提起刑事告訴,抑或係基於犯罪被害人之地位所為告訴,涉及具體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就刑事告訴權之行使,如有疑義,建議可洽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 發布日期:115-04-21
  • 更新日期: 115-05-12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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