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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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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4-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422
令函要旨:

一、歌曲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又將前述音樂錄製為唱片、音訊檔等,則屬錄音著作。所詢於戶外舉辦歌唱比賽,向現場之公眾演唱特定歌曲或播放該首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若於比賽現場進行網路直播,並將影片上傳至YouTube等網路平台供公眾觀賞,另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因公開演出、重製及公開傳輸屬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所詢歌曲如何取得授權一事,建議您可先至本局網站「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查詢歌曲相關權利資訊,至於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重製部分:就音樂著作之重製部分,可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相關授權事宜,或逕洽詞曲著作財產權人或所代理之       音樂出版、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事宜;就錄音著作之重製部分,則可向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詢授權事宜。

 (二)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部分:就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授權,建議可先洽我國集管團體洽談相關授權事宜,若集管團體未管理該首歌曲,則請逕洽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及「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聯絡資訊。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5-04-22
  • 更新日期: 115-05-12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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