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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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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4-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430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稱老師口述指導之紙藝製作及操作步驟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一節,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下稱本法),若老師教學僅係就紙藝之折法、步驟等給予觀念之指導並無實際參與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概念、操作方法」之範疇,非屬本法之保護範圍。如學生係依前述教學方法自行創作完成紙藝作品,及後續將完成之實體作品拍照並上傳網路之行為,不會有侵害老師著作權的問題。 

二、另所詢有關顏色寓意標示之創作性及著作權適用疑義,因顏色對應之描述如僅屬通用之名詞(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或如屬業界通用、習見之表達,恐屬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或因欠缺原創性及創作性,恐無法受著作權之保護。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紙藝教學及顏色寓意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115-04-30
  • 更新日期: 115-05-12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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