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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510007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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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5-1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5100078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臺北市公立高中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試題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5年5月5日000字(000)000000000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以,若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該試題因非著作權保護標的,任何人均得
自由利用,包括作為課程教材、教學講義、解題影片、補充
教材或其他用途,原則上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三、所詢「臺北市公立高中各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是否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本局過去雖曾做過相關解釋(電子郵件1111221參照),惟因教育法規迭有變更,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為避免爭議,仍請貴所逕洽主
管機關教育部洽詢確認釐清。
四、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試題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
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115-05-19
  • 更新日期: 115-06-0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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