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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510007870號
| 令函日期: | 115-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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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1510007870號 |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臺北市公立高中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試題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所115年5月5日000字(000)000000000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以,若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該試題因非著作權保護標的,任何人均得 |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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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115-05-19
- 更新日期: 115-06-0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