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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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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日期: 115-06-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601
令函要旨:

一、街頭藝人於街頭播放音樂、彈奏樂器或演唱,均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參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於街頭展演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問題1有關街頭藝人使用「已購買合法授權之伴唱音檔(如伴唱機廠商或合法音樂平台提供之商業授權版)」是否符合本法「公開演出」之規範一節,因通常電腦伴唱機廠商所提供之營業用或商用伴唱機,主要係提供如餐廳、小吃店等營業場所開放予來店用餐或消費之顧客點唱使用;至線上音樂平台之商業方案(如中華電信Hinet放心播)通常係提供予營業店家(如咖啡廳等)作為店裡背景音樂播放使用。前述兩種利用之場所和型態均與街頭藝人有別,取得之授權範圍即未包含所詢街頭藝人之公開演出。因此,如所詢街頭藝人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音樂及錄音著作之授權。經查,我國三家管理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均就「街頭藝人」之利用訂有使用報酬率,例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目前為每年新台幣1,200元,相關說明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0620b」。至於錄音著作集管團體,則可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瞭解。

(二) 問題2有關使用授權條款標註「僅供個人家用」之APP於街頭公開展演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一節,由於該等APP之授權條款既已標註「僅供個人家用」之限制或約定文字,則街頭藝人仍使用該等APP於街頭進行公開展演,可能因違反與APP廠商間之授權條款而負有相關民事違約責任,建議應先予釐清該等APP之授權範圍後再行使用。

(三) 問題3有關目前是否有針對街頭藝人之「整合性授權方案」一節,由於我國三家管理音樂著作及二家錄音著作之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錄音著作各有不同,街頭藝人就公開演出有利用到屬於不同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錄音時,仍應分別向其所屬之集管團體個別洽商授權,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及「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建議可事先釐清所欲演唱之歌曲所屬管理之集管團體,以確定須取得授權之管道,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等,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5-06-01
  • 更新日期: 115-07-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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