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50601b

字型大小:
令函日期: 115-06-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50601b
令函要旨:

一、將紙本書籍掃描成電子檔,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又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民眾如係自行使用家中掃描設備等「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將其合法取得之書籍掃描為電子檔供個人閱讀之用,在符合「合理範圍」之前提下,方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20425)

三、所詢「代客掃描」或「書籍掃描」服務,因係由服務提供者利用其營業用掃描設備,受消費者委託代為掃描(重製)書籍內容,即使僅係供消費者自己閱讀、保存或寫筆記等目的,惟因該等營業用設備不屬本法第51條所稱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而無法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您來信所述本局103年11月19日電子郵件第1031119d 號函亦為相同意旨。此外,服務提供者通常係以受託掃描書籍全部或大部分內容為業,已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恐涉及侵害重製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115-06-01
  • 更新日期: 115-07-06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9
回頁首